(2017)浙0681民初9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中苗与胡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苗,胡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64号原告:周中苗,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胡立志,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苗与被告胡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元原告周中苗与被告胡立志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周中苗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