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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中苗与胡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苗,胡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64号原告:周中苗,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胡立志,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苗与被告胡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元原告周中苗与被告胡立志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周中苗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