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与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99号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岗烟墩山路300号。经营者:谢国林,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被告:王华,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森呼吸生态花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