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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怀昌与沂南县晟泉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昌,沂南县晟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121号原告:李怀昌,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晟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下峪村。法定代表人:王丰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怀昌与被告沂南县晟泉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沂南县晟泉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沂南县晟泉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