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康建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康建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250号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菊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越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秀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康建宇。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建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唐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禹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