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54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陆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卫,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毅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陆卫因与被上诉人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卫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卫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晓明审判员 孙 艳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