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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小龙与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张定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龙,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张定高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80号原告:周小龙,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住所地磐安县玉山镇西坑畈村工业区。负责人:张定高。被告:张定高,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周小龙与被告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张定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