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小龙与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张定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龙,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张定高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80号原告:周小龙,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住所地磐安县玉山镇西坑畈村工业区。负责人:张定高。被告:张定高,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周小龙与被告磐安县景光塑胶制品厂、张定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