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兆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兆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96号罪犯沈兆亭,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0)临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兆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沈兆亭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鲁刑四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沈兆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兆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沈兆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兆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兆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