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中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中煌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202号罪犯杜中煌,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中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杜中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中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审 判 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