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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176于建凤与陈烨、陈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凤,陈烨,陈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176号原告:于建凤,女,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陈烨,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陈小艳,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于建凤与被告陈烨、陈小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建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展 飞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龚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