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176于建凤与陈烨、陈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凤,陈烨,陈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176号原告:于建凤,女,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陈烨,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陈小艳,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于建凤与被告陈烨、陈小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建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展 飞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龚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