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宗鑫与山西龙泉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鑫,山西龙泉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郭宗鑫。被执行人:山西龙泉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郭宗鑫申请执行山西龙泉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晋11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是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龙泉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债务156286.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山西龙泉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