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挺与朱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挺,朱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275号之一原告:胡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建勇,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胡挺与被告朱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胡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胡挺负担。审 判 长 朱���蕾人民陪审员 朱 仙 娥人民陪审员 夏 官 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 莹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