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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苏XX、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苏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李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106号原告:吕XX,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通达镇集体村十队。被告:苏XX,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乘风庄*********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黎明河北段西侧B8号。负责人:张广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祝新,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D-5-2-301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科一号。法定代表人:赵汉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3-54-2-201室。被告:李XX,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清路**********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苏XX、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XX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XX以与被告被告苏XX、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29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