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XX、鄢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鄢靖,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73号申请人XX,女,生于1967年9月28日,地址:恩施市。被申请人鄢靖,男,生于1966年7月22日,地址:恩施市。被申请人向芬,女,生于1980年7月6日,地址:恩施市。申请人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鄢靖、向芬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鄢靖、向芬所有的房产(恩施房权证州直字第××号)。申请人XX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鄢靖、向芬所有的房产(恩施房权证州直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