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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凤银、韩悦、张桂霞与李道庆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凤银,韩悦,张桂霞,李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闫凤银,女,1968年7月1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韩悦,女,1990年4月6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桂霞,女,1947年1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道庆,男,1970年10月19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闫凤银、韩悦、张桂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磐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653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凤银、韩悦、张桂霞与被执行人李道庆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880.00元由被执行人李道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