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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石亚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67号罪犯石亚军,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住酉阳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石亚军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447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11日、2015年8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石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和四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石亚军犯抢劫罪,未退赔及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石亚军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