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洪艺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94号罪犯洪艺辉,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艺辉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洪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艺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11分,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艺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