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葛小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小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初2328号原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城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田翠娥,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童、李盼盼,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小申,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小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