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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国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国讲,蒙志春,莫顶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号。负责人陈彦铭,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国讲,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县,被执行人蒙志春,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县,被执行人莫顶报,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国讲等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168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49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令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覃国讲等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无法执行,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国讲等三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6执1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玉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