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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永付与杜志刚、刘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付,杜志刚,刘宝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86号原告:马永付,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正蓝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志刚,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正蓝旗,现住多伦县。被告:刘宝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多伦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中国,锡林郭勒盟普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付与被告杜志刚、刘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付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志刚、刘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永付撤回对被告杜志刚、刘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已缴纳),由原告马永付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珠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