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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与孔晶晶孔明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孔晶晶,孔明华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457号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韦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晶晶,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孔明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与被告孔晶晶、孔明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