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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月琴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敏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月琴,张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月琴。委托代理人:白禹龙,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敏莉。申请执行人方月琴与被执行人张敏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照(2015)西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敏莉返还申请执行人方月琴7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50000元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80000元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100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敏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敏莉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拥政街22号1单元7层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