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谭理保、王治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谭理保,王治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21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一区宋康路27号。负责人:罗宏伟。委托代理人:张认东,该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水任,该信用社员工。被告:谭理保,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王治撒,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谭理保、王治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3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许文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