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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谭理保、王治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谭理保,王治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21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一区宋康路27号。负责人:罗宏伟。委托代理人:张认东,该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水任,该信用社员工。被告:谭理保,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王治撒,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谭理保、王治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3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许文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