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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德美、闫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美,闫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马德美,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闫云峰,男,1974年4月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德美与被执行人闫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003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马德美购买被告闫云峰荆州区郢都路18号11栋4门508室住宅一套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闫云峰确认无异议;二、原告马德美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地产权过户手续,被告闫云峰表示在十日内回荆州协助办理,逾期原告申请法院执行,由被告承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马德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位于荆州区郢都路18号11栋4门508室住宅一套(房产权证号:20××71)过户到申请执��人马德美名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荆州区郢都路18号11栋4门508室住宅一套(房产权证号:20××71)的房屋地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马德美名下。二、终结(2016)鄂1003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