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景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亮,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75号原告梁景亮,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师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鹤,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该局干部。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关静,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侯一男,该局干部。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景亮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后,因张煌坤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须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而张煌坤已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