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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左少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左少美,刘秋杰,左少华,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左少美,男,197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秋杰,系被告左少美之妻,女,1971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左少华,男,196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左飞,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48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左少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少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少美在中国银行0000021823127691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87.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