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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拥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拥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706号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58号益和苑3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309469632N。法定代表人:谭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莫拥洪,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原告审理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拥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