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与关志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关志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348号原告: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长虹科技大厦7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83757G。法定代表人:林文慧。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婷,总经理助理。被告:关志光,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志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婷、被告关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押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原告聘用被告为剧组外联制片和临时演员管理工作。2017年2月26日,被告作为剧组代表与誉XX府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拍摄场地使用协议书》。原告的剧组在拍摄期间,因为发生损坏事宜,被告表示业主要求剧组交付押金。2017年3月14日,剧组的制片人将押金5000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被告作为剧组代表与业主进行协调。剧组拍摄完成后,2017年4月8日,誉XX府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中心出具《验收证明》。剧组向被告要求退回押金,被告也承诺退还。之后,被告不再接听剧组相关人员的电话或回复信息。被告辩称,被告确认收取原告押金50000元。该押金应扣减27000元[包括了西樵海舟开发区场地恢复费用15000元及该场地场主没收了押金5000元(因为场主以该押金5000元抵扣了水电费用)、西樵胡桃里音乐餐吧拍摄期间水电费用7000元]后退还余额。庭审中,原告陈述同意扣减西樵海舟开发区场地恢复费用15000元。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拍摄场地使用协议书(1份,打印件),用以证明西樵海舟开发区场地押金5000元实际上已由原告支付。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有异议,押金是被告实际支付的。庭审中,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不是原件,被告质证有异议,该证据所涉押金5000元款项来源于原告自行支付还是被告代垫付不明确且没有其他凭据印证,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的剧组因拍摄使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誉XX府的场地。原告将场地使用押金50000元交付给被告,由被告代表剧组与业主处理押金事宜。2017年4月,原告完成了在誉XX府的拍摄,双方办理了场地验收。随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0元未果。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剧组已完成拍摄且场地经验收,被告应退还押金50000元予原告。被告认为应从押金款项中扣减西樵海舟开发区场地恢复费用15000元,原告庭审中表示同意扣减,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认为应从押金中扣减西樵海舟开发区场地被没收的押金5000元及西樵胡桃里音乐餐吧拍摄期间水电费用7000元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代原告垫(支)付了该两笔费用,且原告对被告的主张表示异议。本院对被告主张扣减该两笔费用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尚应退还誉XX府场地使用押金余款35000元(按50000元-15000元计)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0元,因庭审中经扣减了其他场地发生款项,故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志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余额35000元予原告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负担337.5元。被告关志光负担的受理费337.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亚太文化影视(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33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达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