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伟请执行廖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廖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廖义芬,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赵伟请执行廖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