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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建锋与刘超凡、黄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锋,刘超凡,黄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946号原告:林建锋,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特别代理),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超凡,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彩琼,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邱雪娥(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锋与被告刘超凡、黄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林建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超凡、黄彩琼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林建锋负担。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