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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丁百成与陈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百成,陈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百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保明,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天一城市。本院在执行��百成与陈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保明长期在外,无法联系,名下无房产,名下登记的车辆暂时无法扣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元,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