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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祥伟与被执行人姚官德追索 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燕窝45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