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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永魁与梁钟俊、尹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魁,梁钟俊,尹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078号原告:李永魁,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钟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尹小凤,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李永魁诉被告梁钟俊、尹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永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魁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李永魁负担。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子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