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核载67人的冀T×××××号大型客车,拉载阜城一中学生83人放学回家,当行驶至阜城县聚盛物流园东侧时被交警查获,查获时,该车共载85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1、吕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存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