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玉亮与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亮,陈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78号之一原告:吴玉亮,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琛,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玉亮与被告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玉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紫琪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