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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玉亮与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亮,陈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78号之一原告:吴玉亮,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琛,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玉亮与被告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玉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紫琪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