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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顺兰、张志华等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顺兰,张志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648号原告:肖顺兰,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张志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广忠。原告肖顺兰、张志华诉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肖顺兰、张志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顺兰、张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肖顺兰、张志华负担。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