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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吉仙与刘文华、朱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仙,刘文华,朱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883号原告刘吉仙。被告刘文华。被告朱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仙与被告刘文华、朱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吉仙负担。审判员  周增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