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吉仙与刘文华、朱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仙,刘文华,朱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883号原告刘吉仙。被告刘文华。被告朱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仙与被告刘文华、朱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吉仙负担。审判员 周增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