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蒲一、蒲二、蒲三、蒲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蒲一,蒲二,蒲三,蒲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9民初720号原告:孙某,男,农民。被告:蒲一,男,农民。被告:蒲二,男,农民。被告:蒲三,男,农民。被告:蒲四,男,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蒲一、蒲二、蒲三、蒲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园园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蒲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一、蒲三、蒲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16年5月16日中午,原告因其丈人蒲五与蒲六争吵死亡一事,前往东关村蒲六家中协商调解,见面后蒲六要求去他家对面荒院子协商此事,后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发生争吵。蒲六之子蒲一、蒲二、兄弟蒲四及邻居蒲三以为原告要殴打蒲六,便过来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妻子蒲七见状,赶紧跑出院子喊人劝架,才将双方拉开。原告因此在旬邑县医院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3576.81元。事发当天,被告蒲二向旬邑县城关镇派出所报警,后原告也与四被告多次协商医疗费等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76.81元。被告蒲二辩称,2016年5月16日中午,村上领导来被告家找蒲一协调此事,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父亲蒲六去自家对面的荒院子上厕所,原告就将蒲六堵在里面了,被告和其兄蒲一跟着进去,随之发生吵闹,原告质问并殴打蒲一。后原告妻弟蒲禄明也赶来,自己就报了警。自己与原告虽参与打架,但与原告没有肢体冲突,至于其他人有无参与,因当时场面混乱,自己也不清楚,故不认可原告请求。被告蒲一、蒲三、蒲四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票据一张,照片两张。证明四被告打伤原告、原告因此住院10天的事实以及医疗费花费情况。被告蒲二质证认为,照片反映不了是什么时间照的,不认可,住院病历模糊不清,不认可,对其它证据无异议。2、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城关派出所关于原、被告打架治安案件询问笔录12份,证明四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蒲二质证认为,对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证明原告率众到被告家殴打他人的时候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蒲一、蒲三、蒲四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被告蒲二未提交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照片,与住院病历及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能相互印证,认定为有效证据;城关派出所询问笔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5月16日,旬邑县城关镇东关村蒲六的家属蒲一、蒲二等人与蒲五的家属孙某等人因纠纷打架,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经诊断为:1、头部软组织损伤;2、双眼皮钝挫伤;3、双眼结膜下出血;4、双眼屈光不正。原告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3576.81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孙某受伤与四被告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四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蒲二、蒲一因矛盾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受伤,蒲一、蒲二对原告受伤负有责任,原告对冲突的发生亦有过错,且与以上二被告相互厮打,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576.81元,误工费1000元(100元/天×10天),护理费1000元(100元/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共计5876.81元;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蒲四、蒲三致伤自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受伤与蒲三、蒲四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请求被告蒲四、蒲三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一、蒲二共同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3576.81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5876.81的50%,即2938.41元,下余2938.4元,由原告孙某自负;二、驳回原告孙某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蒲一、蒲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华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