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池少林与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少林,汤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185号原告:池少林,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被告:汤鹏,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池少林诉被告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池少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少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鹏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少林撤回对被告汤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池少林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丁荣培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