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翀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翀,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翀先后五次容留黄某某、谭某等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的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上旬一天晚上,吕翀容留谭某和黄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吕翀容留谭某、黄某某、“龙吧唧”、“强伢几”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吕翀容留黄某某、“强哥”及“强哥”一个女性朋友在自己家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12月17日,吕翀容留黄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1月的一天,吕翀容留黄某某及“龙吧唧”、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吕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材料(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犯罪嫌疑人立功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某、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吕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翀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翀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 绍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