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与雷琼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雷琼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279号原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负责人:张正春,系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莉,系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嬿,系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琼英,女,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旗(系被告雷琼英之女婿),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雷琼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陆 昱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