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恢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兴树、何计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兴树,何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添龙,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顾兴树,男,1967年9月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计超,男,1974年4月16日,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兴树、何计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顾兴树、何计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36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顾兴树、何计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