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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希田与司珠得、丁新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田,司珠得,丁新旺,丁现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253号原告:张希田,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珠得,女,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被告:丁新旺,男,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丁现民,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希田与被告司珠得、被告丁新旺、被告丁现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希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希田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