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与钟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钟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719号原告: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xx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号。原告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xx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沿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