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62号原告王彩云,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董娟,女,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原告王彩云诉被告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彩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云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