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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62号原告王彩云,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董娟,女,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原告王彩云诉被告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彩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云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