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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河县分公司、邓玉龙、陆忠兵、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邓玉龙,陆忠兵,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河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4202050004261。法定代表人:江格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鑫,该公司监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玉龙,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忠兵,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住五五工业园区克拉玛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100050093316。法定代表人:李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河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精河县伊犁路滨河青城17号楼5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722150002904。负责人:安丽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玉龙、陆忠兵、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准许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23元(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961.5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福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克宏审判员  刘双全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信 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