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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振兵、郎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振兵,郎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71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阮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兵,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郎志红,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振兵、郎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胡振兵、郎志红已缴清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振兵、郎志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振兵、郎志红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振兵、郎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