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振兵、郎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振兵,郎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71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阮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兵,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郎志红,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振兵、郎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胡振兵、郎志红已缴清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振兵、郎志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振兵、郎志红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振兵、郎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