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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洪彬、李延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洪彬,李延军,李秀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32号申请人:曹洪彬(曹红彬),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北留智镇七里铺村71号。身份证号:133030196006231393被申请人:李延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李秀景,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延军、李秀景银行存款15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