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柱与被告李忠、李立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柱,李忠,李立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1030号原告:张玉柱,男,汉族。被告:李忠,男,汉族。被告:李立家,男,汉族。(系李忠儿子)。原告张玉柱与被告李忠、李立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柱、被告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借款本息416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16日李忠、李立家借款47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现已偿还24550.00元,尚欠本息合计41600.00元,经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李忠、李立家承认张玉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李忠、李立家承认原告张玉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李立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玉柱本息合计4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00元,减半收取420.00元,由被告李忠、李立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