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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陕县绿宝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绿宝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宁陕县绿宝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陕0923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陕县绿宝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款350000元,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15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陕县绿宝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7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0000元,在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在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申请人宁陕县宏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