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金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17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